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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18 11:03:52
国的正式建立。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为工程项目管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也让我们进一步思考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问题

  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管理自己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从专业分工的角度看,社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主流,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排除有管理能力的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工程建设。比如一些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一些投资企业由于要不断地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它自己一般拥有管理工程建设的能力,应该容许它自己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单位自己管理工程项目的做法和我国以前的自营方式并不完全一致,后者是指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力量从事设计和施工,当然也直接管理自己的工程项目,而前者是指建设单位只进行管理,并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设计单位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的问题

  我国的设计院除了做设计之外,一般还做相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尤其是专业设计院,如交通、化工、邮电等设计院。

  我国的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建设监理本质上就是工程项目管理,但目前国内存在着把二者区分对待的倾向)。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监理情况:

  设计单位承揽一般的监理业务(非自己所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监理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多业经营的问题,即设计单位作为一个企业除了设计这个主业之外还从事相关的建设监理业务,设计单位的这种监理和一般监理企业所做的监理没有本质区别(设计院往往成立监理部或者成立子公司来承揽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监理自己所设计的工程在我国曾引起过许多争议,建设部1999年254号文件通知指出:设计单位监督其设计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利于工程设计意图的实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应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建设部的通知肯定了设计单位可以从事监理工作,而且认为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工程进行监理不属于“同体监理”。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监理是由相对独立的监理部或者从事监理的子公司来具体承担的话,在目前的监理体制下,这和一般的监理也没有太大区别;如果是由工程的设计人员亲自监理的话,那么它和FIDIC里的工程师从事项目管理的做法就是一致的,然而这种监理做法在国内并不多见。

  (三)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问题

  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庞大和复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需要越来越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设计者进行项目管理变得越来越不合适,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应运而生。由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独立于业主、设计方、施工方之外的一方)对项目进行管理是建筑业对经济、技术发展的反应,是建筑业分工协作的结果,标志着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一个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行业的产生。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符合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是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方式。虽然建设监理本质上就是工程项目管理,但目前国内存在着把二者区分对待的倾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工作委员会2002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一般则由工程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承担,由于我国目前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还没有发展起来,当前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一般均委托工程公司和具有总承包能力的设计院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任务”,显然这个报告并没有把建设监理看作就是“工程项目管理”。

  之所以出现把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分别对待的趋势,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基本上只是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而不是全面的、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对全面的、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再次提倡。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建设监理制在一开始就是以全面的、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为目标的,之所以没有在实践中发展成为全面的、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并不是监理企业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提供全面的、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有需求就有供给),原因在于我国的建设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意把投资控制等权力交给监理单位。我们不禁要问: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没有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面对同样不愿意失去权力的建设单位,另起炉灶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就可以做到监理企业(监理制度)所没有做到的事情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可见当前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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