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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默示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7 12:04:1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即买受人对标的物买的默认。

  三、工程增减变更的默示

  由于建设工程是一个比较长时期的履行过程,其间,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变更。如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个事项的变更,曾多次征求另一方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在完全有机会拒绝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可推定该方当事人默示了该变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查整是,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调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四、建筑企业对人员的管理比较特殊

  尤其对项目经理的管理上,关系较为复杂,但有一点无法避免,即项目经理对外欠了一屁股材料债及其他债务,建筑企业如何逃脱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凡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确认为本人默示同意:凡是“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认定第三人已经默认自己的侵害行为;凡是“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均应认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违法行为的默认。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默示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不作为的默示,约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法律对此均无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凡是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均可以约定把不作为的默示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然这种约定除了符合其它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外,其本身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来表现。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管理》 编委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0.8

  [2] 《行政法律责任探析》 编委 学林出版社 2007.7

  [3] 《组织行为学》 郑晓明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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